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麻良丝”)今天(2月2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月23日收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苏赫利来时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295元,由原告负担,同时,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江苏赫利来时装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800元,由被告负担。 第一纺织网此前报道,这起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显示,2020年3月15日起,被告吉麻良丝与原告江苏赫利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利来”)开始无纺布买卖,2020年4月14日,双方签订书面《销售合同书》,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按生产厂方企业标准,第五条约定验收标准按生产厂方企业标准,依据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分折检测报告,分析检测结果是工业大麻无纺布抗病毒活动率高达99.92%,工业大麻无纺布抗病毒过滤效率78.95%,工业大麻一次性口罩过滤效率91%,参照被告吉麻良丝的技术标准,经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该标准,合同标的不能作为生产一次性口罩原材料,导致原告赫利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库存货款240万元,原告在确认不符合技术标准后立即停止使用,但已生产出1200余万只口罩,其中被告销售的原材料价值1570765.6元,其他材料成本、合理利润等210万元的财产损失,现部分口罩被销毁,部分无法销售,被告应承担补偿3670765.60元的责任。 反诉人——吉麻良丝方面提出的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则显示:自2020年3月15日起,反诉被告江苏赫利来时装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工业大麻无纺布,第一阶段为2020年3月15日-4月12日,合计采购13256.38千克,货款金额1570765.4元,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第二阶段为同年4月14日起,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反诉原告为供方、反诉被告为需方,供应产品名称为30%汉麻70%棉水刺平纹无纺布,数量50吨,单价14万元/吨,合计金额700万元,发货日期为4月15日后每天5吨,并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分批发货时,每次发货前需方须先付清当次货款,如未付清,供方有权拒绝发货。同时,合同约定按照生产厂方标准验收,检验期间为货到后三天。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陆续支付货款240万元,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交付了16632.5千克的无纺布,货物价值2328550元,并备足了剩余的无纺布,但反诉被告始终未支付剩余货款460万元。 吉麻良丝在其答辩状中发表的答辩意见中表示: 一、被告供应的30%汉麻、70%棉麻水刺平纹无纺布(以下称“工业大麻无纺布”)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结果显示甲型流感病毒抗病毒活性率达99.92%,病毒过滤效率78.95%。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创新产品,品质优秀,原告如认为上述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退一步讲,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第五条约定“验收标准按照生产厂方企业标准,如对产品有异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货到三天内提出”,第二条约定“质量问题异议须在货到三天内提出”,证明双方约定检验期间为货到后三天,按照双方的交易顺序,第一阶段交货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4月12日,第二阶段为4月14日暂至4月21日,原告如认为有质量问题,第一阶段的货物应在2020年4月15日前提出,第二阶段的货物应在4月24日前提出,但原告逾期未提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理应视为上述无纺布符合约定。 二、原告送检的民用口罩不符合技术标准,不能等同于被告提供的工业大麻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 1、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工业大麻无纺布,具有吸湿、透气、防霉、抑菌、高抗病毒、高病毒过滤率等多种功能,用其作为材料,可以制作口罩内层(亲肤层),加上核心层材料熔喷布,被告制作的民用口罩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细颗粒物过滤效率为91%,符合民用口罩的技术标准。 2、原告自行制作了民用口罩提交检测,经检测认定不符合民用口罩的技术标准,故其认为原告提供的工业大麻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被告认为原告的陈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其提交检测的口罩材料之一工业大麻无纺布是否系被告提供的工业大麻无纺布,这一点需要原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被告陈述的工业大麻无纺布(棉也可以作为口罩的其中一层,何况是汉麻棉功能型产品)可以作为民用口罩的材料,并不是说将其作为唯一的材料,还需要加上核心层材料熔喷布,而原告送检的民用口罩,其材料中是否含有工业大麻无纺布及熔喷布,其使用的熔喷布或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这都是影响其送检的口罩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因素,不能据此推断用工业大麻无纺布作为材料之一制作的民用口罩不符合技术标准,更不能推断被告提供的工业大麻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 最后,原告在诉状中称要赔偿其他材料成本,证明其知道讼争工业大麻无纺布不是制作民用口罩的唯一材料,还需要使用其他材料,况且,原告从事口罩生产,其应当明知口罩核心材料为熔喷布,而当时熔喷布市场价在每吨36万元以上(被告在2020年3月20日采购单价为每吨36万元,4月14日合同签订时市场价为每吨50万元以上),其使用价格便宜的多的大麻无纺布作为制作民用口罩的核心材料,系其为牟取暴利的自主经营行为,由此产生的口罩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不能据此认为被告提供的工业大麻无纺布不符合技术标准。 三、原告提起本案质量问题之诉系滥用司法资源,转嫁其涉嫌合同诈骗的违法损失,并借此逃避履行本案讼争合同下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据被告了解,原告向被告采购讼争大麻无纺布后,故意将产品包装上的“30%汉麻、70%棉麻水刺平纹无纺布”撕掉,虚构并贴上“棉麻熔喷布”进行销售,其涉嫌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已由湖州市南浔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被告申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向该局调取该节事实,因该案受害人要求其赔偿巨额损失,其为转嫁损失,通过本案虚假的质量问题诉讼来向被告索赔,并借此逃避履行本案讼争合同下支付剩余460万元货款的义务,违反了商事活动的诚信原则,被告坚决提出反诉,要求其支付剩余460万元货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0日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吉麻良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滨海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2620167.14元。因经营资金的回收,截止2021年1月6日,该账户被冻结金额为4269024.92元。 吉麻良丝于2020年7月27日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反诉,并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举证通知书》。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开庭。因双方证据不足,法院判定另行择期开庭。 吉麻良丝于2020年12月27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次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4日上午9时,后来因法院临时调整,改为2021年1月4日下午2点20分开庭。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 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吉麻良丝表示,上述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虽然上述诉讼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但因公司营运资金较为充足,本次资金冻结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第一纺织网记者据公开资料获悉,吉麻良丝是一家主要从事棉麻色纺纱线和纺织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2020年上半年,吉麻良丝实现营业收入2988.3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81%;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4.3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63.83%。(第一纺织网 martin) |